11.8 涂料、油饰


11.8.1 涂料工程的做法等级和加工材料、成品材料的品种、质量、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。颜色的分色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传统要求。
11.8.2 基层表面涂刷油漆时,混凝土、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 8%,木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 12%;施涂水性涂料时,混凝土、抹灰面含水率不应大于 10%。
11.8.3 油饰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 油饰工程的施工温度不得低于 5℃,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60%;
    2 油饰工程施工过程中,当遇有大风、雨、雾情况时,不得搓刷油饰工程;
    3 油饰工程的施工环境应干燥、洁净。施涂过程中或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、尘土沾污和热空气、雾、霜侵袭及阳光暴晒。施工环境达不到要求时,应采取相应的采暖保温封闭措施。雨季施工前,应制定防雨措施。
11.8.4 涂料、油饰工程使用的腻子,其和易性、可塑性应满足施工要求,应按配合比调制,干燥后应坚固,并按施涂材料的性质配套使用;底腻子、复找腻子应充分干燥后,经打磨光滑平整,除净粉尘,才可涂刷底层、面层油漆涂料。
11.8.5 室外构件表面油饰应使用有外用标识的油漆或涂料。对自制颜料光油、自制外墙涂料,应使用矿物质颜料,颜料应有较高的磨细度及着色力,不得含有盐类、腐殖土及碳质等。
11.8.6 油饰工程所用的油漆涂料应充分搅拌过滤。
11.8.7 当油饰工程施涂各类油漆涂料时,应待前道油漆涂料结膜干燥后进行。每道油漆、涂料应涂刷均匀,表面应与基层粘结牢固。
11.8.8 当搓刷颜料光油、罩光油、打金胶油出现超亮时,应用砂纸打磨干净或用稀释剂擦洗干净,重新搓油。
11.8.9 油饰工程使用的光油和油漆类、涂料类应打样板,经有关人员认可后实施。施涂过程中不得任意稀释。
11.8.10 油饰工程所用的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材料均应有品名、类别、颜色、规格、制作时间、储藏有效期、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;加工材料、施涂现场调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制。
11.8.11 常规构件及椽望揩搓颜料光油施工主要工序应符合表11.8.11的规定。
表11.8.11 常规构件及椽望揩搓颜料光油施工主要工序
注:表中“+”表示应进行的工序。
11.8.12 施涂颜料光油、成品混色油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 施涂颜料光油、成品混色油漆工序应在地仗表面充分干燥后进行;
    2 刮血料腻子前应用砂纸将地仗表面打磨平整、光滑,扫清掸净,不得遗漏;
    3 刮血料腻子应刮严刮到、光滑平整,无明显接头、无遗漏等缺陷;
    4 垫光油前应用砂纸把腻子打磨光滑、平整,无遗漏,无接头并除净粉尘;
    5 施涂二道光油应揩搓到位,无遗漏;油皮表面应平整饱满,颜色均匀,栓路直顺,四边及分色处平直整齐,无流坠、超亮、皱纹等缺陷;
    6 施涂三道油应搓严搓到,牛尾栓理顺;油皮表面应平整饱满,栓路直顺,颜色均匀,分色界线平直流畅整齐,无流坠、超亮、皱纹、漏刷等缺陷;
    7 罩清光油的油皮表面应平整、光亮、饱满一致,无起皱流坠、超亮、漏刷现象。
11.8.13 常规构件及椽望涂刷成品混色油漆施工主要工序应符合表11.8.13的规定。
表11.8.13 常规构件及椽望涂刷成品混色油漆施工主要工序
注:表中“+”表示应进行的工序。
11.8.14 涂料、油漆的其他要求及腻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》GB 50210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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